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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执行 让抚养不“欠费”

作者:张建程  发布时间:2024-09-27 10:54:17 打印 字号: | |

执行工作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涉抚养费案件的执行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执行中稍有不慎便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执行法官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耐心,才能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申请执行人张某和被执行人霍某因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宁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霍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成年。判决生效后,霍某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多次催要未果,张某于2024年9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霍某拖欠的22200元抚养费。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霍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在电话沟通过程中,霍某以其再婚生子、生活拮据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考虑到抚养费的给付关乎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生活,承办法官随即立传唤霍某来到宁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起初,霍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毫不气馁,一方面,从呵护未成年人子女成长的角度对霍某进行耐心劝说,使其充分了解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向霍某告知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多方面的法律后果。最终,霍某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会尽快付清拖欠抚养费,并承诺会更多的关心、关注孩子成长,参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目前,霍某已将拖欠的22200元抚养费全部支付到位,并表示今后将按时足额履行。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民族复兴。宁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将进一步遵循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运用多种执行方式和措施,依法能动执行,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为未成年健康成长提供坚强而有力的司法保障。(张建程)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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