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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办案暖人心 赠送锦旗表谢意
作者:刘鹏阳  发布时间:2024-10-14 09:20:13 打印 字号: | |

10月14日上午,工亡许某的亲属早早在宁城县人民法院二楼大厅等候,满怀感激的将一面写着“柔肩担正义 丹心铸法魂”的锦旗送到宁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刘慧法官手中,对刘慧法官秉持正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诚挚的感谢。这温情的一幕也为许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24年4月,宁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许某等人诉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许某系第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的洒水车司机,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20时。2023年10月9日中午,许某出现胃部不适的症状,在司机休息室短暂休息后,继续工作至下班。下班后,其前往厂区外2号门口附近路段乘坐通勤车下班回家,20时10分左右,许某登上单位的通勤车,落座两三分钟后,出现大口喘粗气、浑身颤抖等症状,车上工友发现后,紧急采取心肺复苏等措施,同时联系了120。120救护车将许某送至医院,21时18分许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第三人赤峰某有限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经过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许某的亲属不服,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慧法官收到案件材料后,仔细研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并搜集大量案例,参考同类型案件的处理标准。经过开庭审理后,及时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根据合议庭的评议结论,本院认为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往往有一个渐进发展的变化过程。2023年10月9日20时12分左右许某出现病情恶化应视为中午突发疾病的延续表现,许某身感不适仍带病坚持工作,未能第一时间就医治疗亦符合一般常理,不能因许某身体不适后未能及时就医便否认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事实。从许某表现身体不适状况至其经抢救无效死亡未满48小时,故综合本案的相关证据、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以及许某从发病到病情恶化在时间和空间的紧密连续性,许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现判决已经生效。

沉甸甸的锦旗是对行政庭审判工作的认可,更体现了法官在审判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担当和作为,诠释了司法不仅有力量,更加有温度。宁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全体工作人员将珍惜这份肯定,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将公正司法贯彻在审判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增强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以高质量的行政审判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刘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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