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但是在合同履行中由第三人导致的违约责任划分你了解吗?
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李某提供将设备吊至指定楼层并安装的服务,随后王某签署安全承诺书并参加了李某的安全培训,王某安排的吊车操作人员进入指定区域后,在设备吊装过程中不慎掉落导致设备损坏。王某与李某对此次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款项产生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由王某安排的吊车操作人员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与李某签订合同约定王某提供设备吊装服务,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王某作为承揽人,在设备运输安装前完成的安全承诺、操作培训、带领吊车操作人员及安装人员进入的一系列行为符合设备吊装的常规操作。但王某辩称设备的脱落是由于吊车操作人员的不当操作导致,责任应由操作人员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吊装出现的事故由王某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法官说法
承揽对劳动技能要求较高,具有鲜明的成果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三条虽然规定了除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依托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完成主要工作,同时也规定了将主要工作、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需要对第三人的工作成果负责。因此第三人介入的诸多不确定因素由承揽人买单,不仅是对定作人的权益保护,也提高了承揽人注意义务。承揽人在转承揽前,应注意对第三人技能水平、资质、设备等诸多条件进行审查,才能保证在工作完成后提交时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合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贺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