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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保还醉驾?真是“罪”了
作者:李曦玥  发布时间:2024-11-18 10:23:37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每一个车辆驾驶员都应当牢记的准则,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最终酿成悲剧。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张三醉酒后驾驶汽车沿某道路行驶驶入逆向车道,与沿相对方向驾驶的小明的车辆(载着妻子小红,两女儿小米、小贝)相撞,致两车严重损坏,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小明方均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小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于两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三驾驶的车辆保险过期后,未再缴纳保险。经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张三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4年10月,小明与小红就小米死亡赔偿事宜及小明、小红、小贝受伤赔偿事宜分别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张三需赔偿几名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14万余元。

法官说法:保险理赔有边界

本案中张三驾驶的车辆在脱保期间,因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张三本人赔偿,那么如果张三驾驶的车辆缴纳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对于受害者的合理损失,是否就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对于受害者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后,有权向醉驾司机追偿其垫付的费用。通常情况下,商业险条款中会明确约定酒驾、醉驾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之一,这就意味着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直接赔偿。因此,不管车辆是否投保保险,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最终的赔偿主体仍然是侵权人自己,不要以为投保保险就万事大吉了。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要不得

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根据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醉驾,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小于80mg/100ml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酒驾。本案中的张三醉酒后驾驶车辆,导致年仅4岁的小米因交通事故死亡,小明、小红、小贝受伤,张三的错误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酿成了一个家庭不可承受的惨痛悲剧,而张三本人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受害者的医疗费等各项巨额经济损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让一时的侥幸心理毁了自己和他人的一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李曦玥)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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