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遭遇交通事故后去世
生前一直照顾叔叔生活起居的侄子
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侄子不是叔叔的近亲属
无权主张交通事故
致其叔叔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
拒绝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陈某驾驶汽车与由西向东缓慢横过道路的行人老周相撞,致车辆受损,老周受伤。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老周负次要责任。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老周在医院住院治疗26天,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月21日死亡,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12万余元。老周去世后,其侄子小周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老周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老周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不在世。小周在老周生前为其提供居住场所,与其共同生活,并负责了其死后的丧葬事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周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虽然小周与老周之间不属于法律规定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但在小周与老周长达三十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小周在生活上给予老周相应的照料并为老周养老送终,双方已经形成了亲密的经济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构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小周与案涉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针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提起本案诉讼向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
故本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小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合计19.80万元(其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7万元的70%即18.9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积极意义
该案中小周照顾老周生活起居长达三十余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赡养的法律关系,其行为生动诠释了孝老敬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播了尊老敬老、无私奉献的正能量,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据此,法院判决赋予原告赔偿权利主体资格,认定小周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死亡赔偿金等相关损失,体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也更符合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李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