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学生在学校内相互玩耍、斗殴等情况致伤,责任由谁承担呢?宁城县人民法院天义法庭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小白与小伟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23年3月21日下午,小白与小伟所在班级上体育课时,课任老师有事离开,告知学生自由活动。下课铃响后,小伟在教学楼楼梯入口台阶旁偶遇拿树枝抽打台阶的小白,并被小白抽断的树枝崩至左眼,致左眼流泪、流血。后小伟被立即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进行左眼角膜裂伤清创缝合术,并于3月31日、8月31日到上级医院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吸除术和左眼Ⅱ期后房型人工晶体睫状沟固定+瞳孔成形术。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为小伟左眼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小伟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白及学校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对于该事故各方的责任承担比例如何分担。法官经审理认为,小白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虽无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其对于树枝会被抽断有崩到他人的危险预见不足,并因其手持树枝多次抽打台阶,最终致使树枝被抽断崩飞划伤小伟的眼睛,故其对小伟的眼睛受伤具有过错,因小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对小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小学虽提交证据证明平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但通过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包括小伟在内的多名学生均有手持树枝进行玩耍的情况,另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当时上体育课时,因课任教师有事离开,未对学生安排专人管理、看护,导致学校对多名学生手持树枝玩耍的危险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最终发生学生受伤事故,某小学应对其教育、管理的缺位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事故视频,判决小白与学校对小伟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学校及小白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小伟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任何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小白、学校对小伟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小学生对事物认识不成熟、危险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学校应加强安保力度,提高教师监管能力,完善安全设施。此外,学校也应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通过班会、宣传栏、情景模拟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充分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或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安全实践活动,从而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家长也需要教育孩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增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把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