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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否免除雇主责任?
作者:刘颖  发布时间:2024-12-17 09:08:07 打印 字号: | |


当今社会,个人劳务关系日益常见,但由此引起的劳务纠纷更是层出不穷,许多雇主为了避免提供劳务者在劳务工作中受伤而面临的大额赔偿,开始为提供劳务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那么购买保险能不能成为“护身符”呢?让我们通过宁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实际案例来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就加工碎石项目签订劳务合同,张某在李某指定区域内加工碎石。加工过程中,装载机倒下的石料砸中张某手中撬石料用的撬棍,撬棍弹起落下后将其砸伤,后张某入院治疗。现张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将李某起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时,李某认为已经为张某投保了意外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张某应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那么对于李某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呢?这是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常陷入的误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已经建立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对于张某的人身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为张某购买的意外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但是张某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向李某主张权利,因此李某不得以有保险为由拒绝赔偿。若李某主张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在此案中也不能一并审理,因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应对保险公司另案主张权利。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大多为临时性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都会产生较大损失。意外险一方面能够为雇主减轻经济受损,另一方面能保证提供劳务者在遭受意外时及时获得补偿,有助于维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提醒接受劳务一方在购买保险时,不能忽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将保险视为“护身符”,更要为提供劳务者通过完善设施、加强专业培训等方式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推动搭建和谐有序劳务关系的桥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刘颖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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