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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搭便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作者:王宁  发布时间:2024-12-25 16:12:43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出于好意让同事朋友搭便车的行为十分常见,但如若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出现伤亡,好心变坏事,甚至会因赔偿问题而伤了彼此间的和气。那么,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带大家好好聊聊“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案情简介

小张乘坐小马驾驶的机动车相约去邻近的小镇游玩,在出发后不久,同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的小江所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后发生侧翻,致使小张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前期医疗费用花费近18万元,且后续的治疗费用仍在增加。随后小张便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马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8万元,扣除小马为小张住院治疗期间垫付的10万余元,主张赔偿剩余损失1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关于本案中责任认定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小马的搭乘行为是否构成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本身并非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驾驶人仅仅是基于善意邀请或允许同乘人搭乘,因此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本身属于不受法律所调整的情谊行为,但乘车人以较低成本甚至无偿乘坐他人的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承担一切风险,车辆驾驶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行为也就相应负有保障乘车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次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原告小张乘坐被告小马的车辆去游玩,小马未收取任何费用,小张乘坐小马的车辆应认定为好意搭乘,并且本次交通事故中小马既不属于无证驾驶,也不存在其他不能驾驶的情况,亦没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以还不能够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后经法院查实,在事故发生时,小张是坐在后座上,没有系安全带,因此也应当对自己的事故受伤后果承担一定责任,所以应相应减免小马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定小张所受伤害应由小马负事故责任的70%,而小张应付事故责任的30%。扣除保险公司已经理赔以及小马垫付的部分,被告小马还需要支付给原告小张费用共计4.2万元。此次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即指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双方合意性以及非法律拘束性三大特点,其核心要素在于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旨在友情互助。酌情减轻“好意同乘”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乘车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如若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驾驶人就需要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里要求驾驶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并非对其助人为乐的行为进行否定,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更好的保障乘车人的安全。综上,针对驾驶人的这种积极友好行为法院应当给予肯定,对助人为乐的这种社会互助风气应予以提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专门就“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性说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驾驶人小马在行为上符合好意施惠的特征,酌情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符合该条文的立法精神。

法官提醒

为了不让自己的好心变坏事,在好意搭载亲朋好友时,请驾驶人务必做到谨慎驾驶,文明安全出行,以更好的保障乘车人的安全。同时,乘坐人也应该自觉履行好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莫要因为一次善意搭乘最终演变为一场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王宁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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