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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协议,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作者:侯志强  发布时间:2025-01-06 09:43:49 打印 字号: | |

劳动关系指的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有的用工单位会以签订承揽合同的方式规避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又应如何区分?通过以下案例,来一起了解一下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案情简介

张三到A公司车间工作,A公司与作为乙方的李四等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车间承包协议,张三作为车间人员之一也在承包协议上签字。承包协议约定,张三等人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等。3个月后,张三在工作中受伤。在张三工作期间,A公司每个月都向张三支付报酬。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张三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与张三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张三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A公司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张三在A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工作内容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A公司按月向张三支付劳动报酬,同时,A公司与张三签订的车间承包协议约定,张三等人要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张三在工作时需要接受A公司的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因此,A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要审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实质性审查合同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及用工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通过审查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否由用工单位支付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一、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般是以自己的设备、生产工具完成工作。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生产所使用的工具由用工单位提供;

二、承揽关系注重的是劳动成果,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人,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而劳动关系注重在劳动过程中,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指挥、控制和支配,劳动者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三、承揽关系中,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而在劳动关系中,风险是由用工单位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七条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工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工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工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工单位订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侯志强


 
责任编辑:宁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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